什么行為才是自動投案

導讀:
從這一點要求出發(fā),那些在犯罪后被抓獲、強行扭送公安機關而歸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一、什么行為才是自動投案
1、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可以認定為自首的自動投案情節(jié)具體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主動投案與投案自首有什么區(qū)別
1、對于什么是“自動投案”,普遍認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
2、在自動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強調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動性。從這一點要求出發(fā),那些在犯罪后被抓獲、強行扭送公安機關而歸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