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適合執行死刑

導讀: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哪些人不適合執行死刑
1、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一款:不得對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適用死刑:
(1)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
(3)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4)在羈押期間已經懷孕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不應適用死刑;
(5)不能為了滿足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2、第二款的要點是:
(1)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而非犯罪的時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時候不滿75周歲,但只要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原則上就不能判處死刑。
(2)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通常指以暴力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致人死亡。
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