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會不會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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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我國《》總則對死刑的限制: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1979年刑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把“罪大惡極”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規范了法律的科學用語,明確了限制適用死刑的實體標準,符合了在死刑適用條件上的一般國際標準。同時,1997年刑法典在分則的規定中,對可以適用死刑的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情節,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律師要充分利用這一條,爭取被告人判處死緩。1997年刑法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那么對死刑以及死刑緩刑的適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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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立即執行最多還能活7天,因為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在刑法中,死刑的方式有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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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輪奸婦女,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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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刑是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后,有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緩期執行是指緩期兩年后,依據犯罪分子的表現再決定是否執行,那么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能不能假釋?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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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馮某、胡小某辯稱,自胡某同李某離婚后,劉某從未露過面,其未對胡某生養死葬,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981年劉某出生,1983年胡某同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商房屋三間歸胡某所有,十八前父親因殺人被執行死刑,十八年后親生女露面索要遺產,要求繼承父親房屋被拆遷后的補償款20萬元,原告劉某訴稱,其父胡某與其母李某于1980年結婚,1982年胡某同李某在密云縣檀營鄉建設房屋三間,2013年10月該房屋院落被拆遷,馮某、胡小某拆遷安置兩套樓房及相應補償,劉某稱自己作為胡某的繼承人,理應繼承胡某的遺產。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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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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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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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若是在犯罪的時候就已經懷孕,而在審判的之前,就已經生育了子女或者流產的話,則可能最終還是會對其判處死刑。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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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那么死刑立即執行的有哪些情況?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規定有哪些?一、刑事法律律師咨詢死刑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1、中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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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復核權。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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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那么死刑緩期執行適用于哪些人?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怎么辦?死刑緩期執行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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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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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死刑復核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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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死刑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刑采取槍法、注射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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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