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一、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死刑,其執行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第二種是死刑緩期執行。也就是說,死刑立即執行是死刑的一種。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死刑及死刑立即執行的內容
1、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