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無期徒刑的立案標準

導讀:
自然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一、集資詐騙無期徒刑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屬于集資詐騙罪。自然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詐騙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要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從重量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集資詐騙罪行為表現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3、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4、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