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生產假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導讀: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一、仿制生產假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仿制生產假藥罪具體的構成要件:
1、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
2、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3、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生產假藥;
4、客觀上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是生產、銷售假藥。
(1)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2)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3)本罪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非身份犯)。
(4)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