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供貨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導讀: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指定供貨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1、簽訂買賣合同后,如果當事人指定供貨地是合同履行地的,供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履行地管轄權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1、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2、一般就地域管轄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3、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4、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規定,或者合同的特別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可能沒有管轄權。比如,根據法律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比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合同履行地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就沒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