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效合同履行不能一定要解除嗎

導讀: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民法典中有效合同履行不能一定要解除嗎
民法典規定,有效的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一方違約等情形不能履行的,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合同無法履行有哪些情形
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有:
1、合同標的物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