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事故如何判斷等級

導讀: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同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工會、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單位發生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立即上報事故情況。
一、施工安全事故如何判斷等級
施工安全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4個等級,一般安全事認定標準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發生安全事故怎么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會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2小時以內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同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工會、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單位發生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立即上報事故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