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房租的能不能扣東西

導讀: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一、不交房租的能不能扣東西
1、不交房租東西不能扣下。
2、房東有權從押金中扣取租客應當繳納的租金,扣取的數額應相當于租金數額及違約金數額,同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并有權收回房屋,但不得擅自處分租客物品。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不按時交租金怎么辦
1、承租人不按時交租金可能需要支付支付違約金。
2、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3、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