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訴訟規則有何規定

導讀:
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公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案件涉及的事件類型相對其他而言更為惡劣,程序更為復雜,我國對于公安刑事案件的審判嚴格,并且法律也相交其他更為龐大。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公安機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依法對被告人實行偵查,拘留,逮捕。查明罪犯的犯罪事實,嚴懲犯罪分子,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禁止刑訊逼供,充分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應當堅持嚴懲與寬大相結合,對于投案自首的,應當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權限,統一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照法律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被判處刑罰不予關押的罪犯執行監
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
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四條要嚴格執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有關規定,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五條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在移送案件的時候、應當提出從寬處罰的意見。對偽造、藏匿、毀棄證據的,對執法人員或對揭發、檢舉、作證的人進行報復或者在采取強制措施以后有逃避偵查等抗拒行為的,在移送案件的時候,應當提出從嚴處罰的意見。
第六條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七條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在作出回避的決定以前或者復議期間,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和記錄、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要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接到偵查活動違法情況的通知后,應當認真查處糾正,并將情況及時報告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立案指公安機關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包括公訴和自訴;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