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要回購房款

導讀: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分割,應以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其中一半即為非產權方應得房產補償款。
一、妻子起訴要回購房款
從法律角度來講丈夫是沒有權利私自用共同財產買房贈與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也是有權追討回房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軌,給第三者購房或贈送財物,都屬于單方處置財產,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份額,另一方有權向“第三者”追回屬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額,而屬于出軌方的那半份財產,則屬于自愿性質。
相關內容: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房產婚后還貸,離婚了有補償嗎
針對這種情況,夫妻雙方離婚時,婚前個人房產也會參與夫妻財產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分割,應以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其中一半即為非產權方應得房產補償款。
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有關規定: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處理時,應以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計算增值部分。不動產升值率的計算,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
注意:如果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那么婚后還貸的錢款應該按照協議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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