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買賣糾紛問題怎么解決

導讀: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一、宅基地買賣糾紛問題怎么解決
1、宅基地買賣糾紛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結果后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1、農村房屋宅基地不可以買賣。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房屋轉讓時轉讓。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2、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