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敏申請承認新西蘭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效力案

導讀:
1992年9月9日,陳蘭向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起訴,要求與在中國境內的蔣筱敏離婚,并放棄對在蔣筱敏處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要求。1994年5月2日,蔣筱敏持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的上述第1219號離婚判決書、該法庭的訴訟通知書和陳蘭的離婚起訴狀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譯本,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離婚判決書的效力。該院認為:蔣筱敏申請承認的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的解除其與陳蘭的婚約關系的第1219號決議書,內容與我國法律不相抵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
「案情」
申請人:蔣筱敏,男,37歲,中國籍,住中國西安市西安外國語學院家屬區。
1985年10月2日,申請人蔣筱敏與中國籍人陳蘭在中國西安市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亦沒有產生對外的共同債權債務。1989年初,陳蘭自費前往新西蘭國留學,后在該國克賴斯特徹奇市長期居住。蔣筱敏仍在國內居住工作。1992年9月9日,陳蘭向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起訴,要求與在中國境內的蔣筱敏離婚,并放棄對在蔣筱敏處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要求。該法庭將陳蘭的離婚起訴狀副本通過陳蘭之父轉送給蔣筱敏,并同時附上訴訟通知書,告知蔣筱敏對陳蘭的離婚起訴應提出答辯并通知本法庭,同時應向陳蘭提交答辯狀副本;告知蔣筱敏應直接或通過一名中國境內的律師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蘭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但蔣筱敏沒有應訴答辯,對此訴訟未予理睬。
1992年10月14日,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依據陳蘭的訴訟請求和新西蘭國1980年家庭訴訟條例第39條,作出第1219號決議書,決議解除蔣筱敏與陳蘭于1985年10月2日在中國西安市達成的婚約。
1994年5月2日,蔣筱敏持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的上述第1219號離婚判決書、該法庭的訴訟通知書和陳蘭的離婚起訴狀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譯本,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離婚判決書的效力。
「審查與裁定」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蔣筱敏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予以立案受理。該院認為:蔣筱敏申請承認的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的解除其與陳蘭的婚約關系的第1219號決議書,內容與我國法律不相抵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該院于1994年6月20日裁定如下:
對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第1219號決議書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
「評析」
本件是中國公民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關系(條約關系)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效力案。申請的受理及是否承認效力的審查,具體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