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

導讀:
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案情」申請人王力健男27歲中國籍住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206號大院401房。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本案申請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雖然是復印件但該復印件經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秘書簽章證明與原件相同無異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可予認定。為了使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具體化規范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那么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案情」申請人王力健男27歲中國籍住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206號大院401房。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本案申請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雖然是復印件但該復印件經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秘書簽章證明與原件相同無異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可予認定。為了使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具體化規范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關于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申請承認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案「案情」申請人王力健男27歲中國籍住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206號大院401房。申請人王力健與彭彩娥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國廣州登記結婚?;楹鬀]有生育子女沒有購置財產亦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1986年5月彭彩娥自費到美國留學。1989年2月6日彭彩娥向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與王力健離婚的訴訟。彭彩娥并將起訴書副本和該法院的出庭傳票寄給其弟轉交給王力健。王力健收到后沒有向美國法院應訴但寫信向彭彩娥表示同意離婚。1989年2月28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依據彭彩娥的請求缺席判決解除彭彩娥與王力健的婚姻關系。判決書復印件經彭彩娥的弟弟轉王力健收。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審查與裁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申請后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應當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本案申請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雖然是復印件但該復印件經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秘書簽章證明與原件相同無異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可予認定。該判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無抵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解除彭彩娥與王力健婚姻關系的拘束力該判決的拘束力從申請人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算。「評析」本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期間審理的。該法沒有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為了在國家主權原則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的職能更好地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作了批復指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边@個批復首次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中的一項新的程序制度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制度并且明確規定了該程序制度的管轄法院承認條件承認形式和裁定一審終局效力這樣一些基本內容。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有了依據。為了使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具體化規范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符合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原則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的程序受理申請后的審查程序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傳喚當事人的證明要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承認的形式裁定書的內容和生效條件以及申請受理費等具體問題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個重要的司法解釋是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這類案件的依據。按照這個規定的要求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下辦理一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而不能是復印件目的是為了保證其真實性。像本案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秘書簽章來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同并據此認定判決書的真實性雖然不失為一種證明真實性的方法但不能當然得到我國的承認。它必須經過外交或領事認證除非兩國之間有互免認證的協議。二作出裁定的依據不應當是民事訴訟法關于裁定的適用范圍的規定而應當是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查和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