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意討薪怎么辦

導讀:
作為欠薪還薪,欠錢還錢這才是天經地義的天理。但是不乏包工頭報假案、煽動工人鬧事、聚眾斗毆事件時,那么,遇到惡意討薪怎么辦?常言說冤有頭,債有主,討債要找欠錢的主人要,不應該傷害到其他家里的人,才是真理。
一、包工頭惡意討薪怎么辦
面對包工頭報假案、煽動工人鬧事、聚眾斗毆事件,首先第一點就是確定是否真的是惡意討薪,其次,找到包工頭惡意討薪的證據,最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既然對方是惡意討薪的話,單位有權利報警或者提交相關資料去法院起訴他們的。
包工頭是利用承包關系完成包工項目,掙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額利潤的民事承包人。按法律規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業,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定勞務合同(實踐中多數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定勞務合同(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
由于施工企業與包工之間的這種關系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同時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確屬工程承包、轉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為外,一律按勞務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在調查屬實后確有農民工未及時拿到工資時,總包方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保證真實農民工的工資監督并發放到位。
實踐中,法制的健全和勞動仲裁部門的深入,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包工頭利用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毒瘤,才能有力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工討薪不再成為漫漫之路。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惡意討薪的管理缺陷
1.借殼準入。當前,中標單位往往采取準入的方式以規避風險。實際上,勞務分包商的資質與實際施工人(即包頭工)并非一個主體,而是一種合同約定:即上交資質單位管理費之后,以農民工組成施工主體。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無合同進場。中標單位由于工期要求緊,加之中標后勞動力采購準備不足,往往采用邊談合同邊進場,或進場后再談合同的方式,客觀上給了分包商攫取超額利潤的機會。
3.未審查勞動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后,中標單位未對分包商使用的農民工的務工合同進行審查,或審查不嚴。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內,農民工工資總額超出了工費承包總額,另一方面,勞動合同對工資未有約定或約定不細,給分包商人為加大工資額度提供了便利。
4.進場驗證過程控制不嚴。由于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強,中途調整人員的事情較為常見,中標單位往往僅對首次進場人員進行驗證、登記,而在過程中缺少監控,這給不法分包商虛報人員,瞞領工資帶來可趁之機。
5.分包商違法分包。分包商違法分包較為常見,他們往往組織一些未有資質的隊伍進場施工。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按照社保部的有關規定,其風險最終將由中標單位來承擔。
6.考勤監控不力。農民工中途調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內未完成預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虧損或持平。他們往往利用考勤監控不力的時機,采取增加工資總額的方式,把虧損壓力轉移到中標單位。
7.授權不明。中標單位的管理人員,在處理現場臨時性用工時,往往就地予以簽認,加之人情、面字等情況,便給分包商二次追討工費提供了機會。
8.未有效地轉移風險。有資質分包商與中標單位是合同關系。實際情況是:我們往往只與實際施工人發生關系,而合同主體卻束之高閣。在有據、有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合法地向有資質的分包商進行法律追討。
9.當地政策法規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對省內施工單位特別是農民工有許多政策性的規定。我們不能無視這一規定,而應對其規定進行詳細的研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
四、應采取的對策
1.合理規避風險。現在我們名義上采用的都是有資質的勞務管理隊伍,實際情況卻大相徑庭。除了客觀環境以外,凡發生惡意討薪而迫于現實,由中標單位支付工費的情況下,應依據合同,對合同主體進行追討,以期把損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隊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現在中標單位的職工無論能否勝任,均成為項目部的管理人員。應根據個人的工作能力,進行區分,符合管理崗位要求的,從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應直接參加具體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單制度。一是凡存在惡意討薪的分包商,一律不準下次準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對方;二是為防止借殼準入,應對實際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權委托人)建立相應的黑名單制度。三是應調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區是否有惡意討薪形為,一旦核實,不得準入。四是凡發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實際施工人,應拉入黑名單,不得準入。
4.加強項目部內部管理。一是嚴格實行民工登記造冊、實發工資、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嚴格規定中標單位管理人員的對外授權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出具簽字類的證明,更不得交與分包商。三是加強廉政建設,嚴防管理人員與分包商相互勾結。
5.建立相關方勾通渠道。中標單位要了解當地有相關政策與法律,特別是要與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法院、公安等行政執法主體協商勾通,共同建立惡意討薪的預警措施。中標單位在有理、有證、有據的情況下,可移送執法機關進行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