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院規定阻礙探視權如何取證

導讀: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按照法院規定阻礙探視權如何取證
1、阻礙探視權的取證: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如暴力行為、騷擾行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如身患傳染病、嚴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民法典中阻撓探視權可否申請變更撫養權
阻撓探視權不能作為變更撫養權的理由,但是有以下情形出現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