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婚姻糾紛案件

導讀:
(二)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屬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一、哪些屬于婚姻糾紛案件
1、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撫養;
(4)家庭財產清算及分割;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2)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3)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糾紛的注意事項
1、返還彩禮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期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2、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另一方因企業等原因獲得的“工齡買斷款”,可以參照軍人的復員費等的處理原則辦理。
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1)照顧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2)補償原則:一方付出較多;(3)賠償原則;一方有過錯,補償也發生在兩個分別的財產主體之間,其與賠償的區別在于其與過錯無關;(4)幫助原則:一方生活有困難時。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是認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前提,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為條件;購房出資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結婚登記之日。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夫妻登記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財產及促使共有財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即使在夫妻關系難以維系、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雙方亦有不得隱匿、轉移財產及減損現有財產價值的義務。放棄可得利益,是消極的財產減損行為,亦違反了夫妻義務。放棄可得利益的行為,對外可發生法律效力,對內也應產生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在離婚時以對財產減少負有過錯為由少分財產。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