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齡津貼標準

導讀:
(七)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從第二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的護士是否實行護士工齡津貼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涉及法律法規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1、護士工齡津貼執行范圍
各級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制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均可實行護士工齡津貼。
上述護理工作人員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護理工作崗位仍在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從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實行護士工齡津貼。
2、護士工齡津貼標準
(1)從事護理工作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
(2)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5元,
(3)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7元,
(4)滿20年的每月10元。
3、計發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一)計發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
(二)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三)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的其護齡、教齡可以合并計算。
(四)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五)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六)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可計算護齡。
(七)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從第二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調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后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八)其他部門所屬醫療衛生單位中確定為第一條所列護理技術職務并直接從事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可以參照本規定實行護士工齡津貼。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的護士是否實行護士工齡津貼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衛生部備案。
涉及法律法規
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