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訴訟轉刑訴的條件

導讀:
如果涉及到侮辱罪的名譽權訴訟可能會轉化為刑事訴訟。為了更好地認定侮辱罪需要準確認定侮辱的行為。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外觸犯侮辱罪均需要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才予以處理屬于自訴案件的范疇。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涉及到侮辱罪的名譽權訴訟可能會轉化為刑事訴訟。
為了更好地認定侮辱罪需要準確認定侮辱的行為。具體來說侮辱行為包括,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國旗法和刑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外觸犯侮辱罪均需要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才予以處理屬于自訴案件的范疇。這就需要被害人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