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導讀:
2、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那么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關于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1、訴訟離婚的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男女雙方有一方為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怎么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1、案件管轄采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