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侮辱誹謗他人立案標準

導讀: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關于利用網絡平臺進行侮辱誹謗司法解釋做了具體的規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我們可知對于利用網絡平臺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的在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時已觸犯刑法達到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