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履行不是一直都有效嗎

導讀:
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那么合同沒履行不是一直都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沒履行不是一直都有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后如果合同未生效的不需要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構成合同違約當事人可以在三年內要求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