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只簽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但是現實中由于合同雙方在主合同簽訂后往往需要訂立一些與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價款方面的補充協議按照招投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樣的補充合同中的內容是具有相應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一、工程合同只簽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1、工程建設是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而補充協議只是主合同的補充約定不能代替主合同所以只簽訂補充協議是無效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補充協議的內容規定是怎樣的
1、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變更或建筑面積等的變化就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
2、特殊情況下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需要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合同,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其條款一般不能在補充協議中隨便更改。但是現實中由于合同雙方在主合同簽訂后往往需要訂立一些與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價款方面的補充協議按照招投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樣的補充合同中的內容是具有相應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從理論上說經過備案的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簽證應再度進行備案。至于這種備案是否是強制性的如何進行備案目前法律上并無新增的管理規定可以參考當地備案部門的相關要求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