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在監獄離婚怎么辦理離婚證

導讀: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兩種,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如果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即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那么民法典中在監獄離婚怎么離婚證呢?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民法典中在監獄離婚怎么辦理離婚證
離婚證這么辦理:
1、雙方一方提出離婚;
2、雙方協商離婚之后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方式并簽訂離婚協議;
3、雙方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4、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離婚登記并發放離婚證。
如果雙方可以達成離婚協議,即使一方在監獄坐牢(服刑)也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服刑期間家屬是可以會見的,會見的時候夫妻雙方就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不過需要民政局的配合,經一方向民政局申請,由民政局工作人員到監獄為服刑人員及其配偶辦理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協議離婚需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