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根據相關規定關于晚婚晚育的政策已經廢除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婚晚育獎勵標準,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那么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相關規定關于晚婚晚育的政策已經廢除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婚晚育獎勵標準,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關于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相關規定關于晚婚晚育的政策已經廢除
晚婚晚育獎勵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婚晚育獎勵標準,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晚育者怎樣休產假
1959年,勞動部在《對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規定:“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一規定,現在仍然有效,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員工一至三天的婚假。員工可以在領取結婚證后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并不得以請婚假為由扣減工資。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
1、《勞動法》規定的基本產假90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