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撫養關系

導讀:
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撫養關系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是界定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主要依據。如何認定“有扶養關系”,應從客觀與主觀方面來衡量。如果客觀上雖無扶養繼子女的必要,但繼父母仍愿意扶養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顧的,也應認定有扶養關系。因此,繼父母不僅對未成年繼子女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應認定為形成了扶養關系,對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繼子女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都應當認定為其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那么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撫養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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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撫養關系
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是界定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主要依據。
如何認定“有扶養關系”,應從客觀與主觀方面來衡量。從客觀上說,雙方確實存在扶養的事實;
從主觀上說,雙方有相互扶養的意思。如果客觀上雖無扶養繼子女的必要,但繼父母仍愿意扶養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顧的,也應認定有扶養關系。
但我國對于如何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認定的要件卻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來予以認定:
一個是從經濟方面,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費用給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從生活方面,繼父母是否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顧、幫助和關懷培養繼子女的成長。
如果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用共同財產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撫養費,或是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用共同生活費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均屬于履行了撫養義務,屬于完成撫養義務的范疇。
即使未成年人的繼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勞動或是提供一定的經濟收入也應認定是如此。因此,繼父母不僅對未成年繼子女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應認定為形成了扶養關系,對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繼子女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都應當認定為其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因此,有人總結出以下四種情形②: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現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項,即可認定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