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誰監護人就是誰嗎

導讀:
對于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關于撫養權是誰監護人就是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關于撫養權是誰監護人就是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撫養權是誰監護人就是誰嗎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把受撫養人分為以下幾類: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
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于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新《民法典》仍采用傳統家庭養老的模式,而非社會養老。《民法典》規定家庭養老模式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定扶養義務,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否則將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或然義務,即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需要時產生。
3、附條件義務,即對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
對于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于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