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關系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導讀:
小孩是郭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婚外與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隨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婦共同撫養達12年之久。郭某和李某離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撫養,隨李某生活。關于起訴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孩是郭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婚外與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隨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婦共同撫養達12年之久。郭某和李某離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撫養,隨李某生活。關于起訴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變更撫養關系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郭某(女)與李某于1981年結婚。婚后,郭某不能生育,李某在外與一女子有不正當關系,于1992年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和李某、郭某共同生活。2004年2月24日,李某與郭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主持調解,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確定小孩由李某撫養。8月13日,李某遭蛇咬,因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小孩以生活費與學習費用無著落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郭某承擔撫養費責任。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郭某應否承擔小孩的撫養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郭某應承擔小孩的撫養責任,因為郭某和小孩已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郭某和小孩之間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郭某對小孩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和責任。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郭某與小孩之間沒有形成收養關系。本案郭某對小孩是否存在法定的撫養義務,關鍵取決于他們二人之間是否形成了收養關系。小孩是郭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婚外與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隨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婦共同撫養達12年之久。但對郭某來說,這是其義務,不能因此延伸和轉嫁成郭某的撫養義務。本案中,小孩出生后,其生父李某和生母并未與郭某辦理收養登記而由郭某予以收養,小孩與其親生父母的父母子關系并未發生變化,郭某與小孩不具有母子關系的法律地位。因為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即是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后,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并非此種情形和性質。
2.孩子的法定撫養人是其親生父母,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次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郭某和李某離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撫養,隨李某生活。小孩之父李某死亡后,小孩的生活格局則充滿了變數:首先小孩應由其親生母親撫養,如果小孩的親生母親下落不明,則小孩應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在這里,郭某無權主張繼續撫養小孩。如果小孩的生母乃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不主張撫養小孩,而郭某又愿意撫養小孩的,則另當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