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親子關系必要證據有哪些

導讀:
親子關系不僅涉及家庭的穩定,父母的生活,還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親子關系否認的推定法律規定的十分嚴格,必須同時滿足對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發起鑒定方存在必要的證據,故親子關系的否認不可隨意推定。關于推定親子關系必要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親子關系不僅涉及家庭的穩定,父母的生活,還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親子關系否認的推定法律規定的十分嚴格,必須同時滿足對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發起鑒定方存在必要的證據,故親子關系的否認不可隨意推定。關于推定親子關系必要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推定親子關系必要證據有哪些
一、“必要證據”的認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之訴的當事人所舉的證據本應足以證明其主張,法院才能對其主張予以支持,但由于這類案件需要進行親子鑒定才能最終明確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親子關系,而親子鑒定需要當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申請進行親子鑒定,而另一方不配合,親子鑒定不能進行,將導致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之訴的當事人因所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而敗訴,這不僅有失公平,還容易激化矛盾。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這種情況進行規定,即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之訴的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不必足以證明其主張,而是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確有其事,即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此時舉證責任就發生轉移,如該方當事人申請進行親子鑒定,而另一方不配合導致親子鑒定不能進行的,則推定該方當事人的主張成立。
二、適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的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從該條文來看,此時人民法院是“可以”進行推定,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真實的血緣關系并非適用推定的唯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還應結合是否有利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等情況來綜合作出判斷。不能一味追求血緣真實,忽略當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親情,損壞當事人現有的家庭模式和現實生活利益。另外,對于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一般會尊重其意思表示,考慮其對親子鑒定的理解程度和態度。
在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中,如果一方的證據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確有其事,則不能認定其提供了必要證據,不具備舉證責任向另一方轉移的條件;即使一方當事人已經提供了必要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例: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對方雖然否認檢驗結論的效力,卻又在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鑒定,法院可以推定提供檢驗報告的一方與子女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
案情
日籍男子中某和上海女子王某于2000年相識,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記結婚。2003年11月13日,王某生下一女,取名王-絢并隨中野加入日本籍。2005年7月22日,雙方經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內容為:王某與中某自愿離婚,雙方所生女兒王-絢隨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原告中某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其與王-絢作親子鑒定。同年3月13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親子關系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中某不具備作為王-絢親生父親的遺傳必備基因,故排除中某與王-絢的父女關系”。中某遂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中某確認在攜帶王-絢去做親子關系鑒定時未告知王某及征得王某同意,在鑒定報告出來后也未告知王某。被告王某堅持認為這是中某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的親子鑒定,血樣的采取手續也不合法,自己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中某的訴請超出了離婚損害賠償的除斥期間,因此要求駁回中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某向法院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王某雖對檢驗報告就血樣的采取手續是否合法而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該結論的證據,也不同意中某提出的再次進行親子鑒定的請求,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排除了中某與王-絢之間的父女關系。另法院認為,中某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法院判決:王某返還中某撫養費3.6萬元;王某支付中某鑒定費2000元;王某賠償中某精神撫慰金2萬元。
王某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雖然王某對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檢驗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王某在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鑒定,故可以推定中某與王-絢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或出生的子女,應以其母親的丈夫為父親。這是對親子關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則。但該親子關系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而被客觀事實所推翻。中某為否認其與王-絢之間的親子關系,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王某雖然對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檢驗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該檢驗報告的證明效力應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