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關于一方名下的收入如何取證

導讀: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對于工資薪金中以及單位繳付的住房工資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那么離婚時關于一方名下的收入如何取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對于工資薪金中以及單位繳付的住房工資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關于離婚時關于一方名下的收入如何取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如何調查一方名下的收入?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如果面臨離婚,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于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于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于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①聘請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于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說,還是較為配合的,還是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調查介紹信。
②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事實上,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在實行調查令的地區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2)工資查詢反饋形式
工資薪金屬共同財產是法律明確規定。對于工資薪金中以及單位繳付的住房工資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