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權有什么原則,如何行使探望權

導讀:
(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對探望權的安排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法院在判決或調解協議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那么行使探望權有什么原則,如何行使探望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對探望權的安排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法院在判決或調解協議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關于行使探望權有什么原則,如何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使探望權有什么原則
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后者則探望時間相對長,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兩種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前者方式靈活,便于達成協議,但因時間短,不利于探望人與子女間的深入交流和溝通。后者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探望人有較好的居住與生活條件,并不應有不良生活習慣,如酗酒、賭博、吸毒等。
(一)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
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對探望權的安排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時間;重大節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決或調解協議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為原則
本著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負有協助義務,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地點、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調解協議安排探望時間;當子女拒絕探望時,應做好子女的說服工作;不得設置障礙或教育子女拒絕探望,否則就侵害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于親子關系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由于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