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社會撫養費被計生干部發獎金,什么情況下需要交社會撫養費

導讀:
一個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樣本向第一財經報料的這位內部人,因工作原因接觸到2013年江西省某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明細。盡管此前聽說過社會撫養費的使用比較混亂,眼前的各種賬單依然讓這位人士深感意外。據他介紹,該鄉鎮2013年征收社會撫養費107.10萬元,其中10%上繳縣計生委,上交額為10.71萬元。所有支出中,勞務費42.27萬元,占總支出的近50%。據這位內部人介紹,勞務費包括鄉村兩級的分成、給公安部分的撥款、村干部的信息費、計生執法隊員工資。第二大塊是津貼獎金16.56萬元,包括計生干部和鄉干部的津貼獎金。那么曝社會撫養費被計生干部發獎金,什么情況下需要交社會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樣本向第一財經報料的這位內部人,因工作原因接觸到2013年江西省某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明細。盡管此前聽說過社會撫養費的使用比較混亂,眼前的各種賬單依然讓這位人士深感意外。據他介紹,該鄉鎮2013年征收社會撫養費107.10萬元,其中10%上繳縣計生委,上交額為10.71萬元。所有支出中,勞務費42.27萬元,占總支出的近50%。據這位內部人介紹,勞務費包括鄉村兩級的分成、給公安部分的撥款、村干部的信息費、計生執法隊員工資。第二大塊是津貼獎金16.56萬元,包括計生干部和鄉干部的津貼獎金。關于曝社會撫養費被計生干部發獎金,什么情況下需要交社會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樣本
向第一財經報料的這位內部人,因工作原因接觸到2013年江西省某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明細。盡管此前聽說過社會撫養費的使用比較混亂,眼前的各種賬單依然讓這位人士深感意外。
據他介紹,該鄉鎮2013年征收社會撫養費107.10萬元,其中10%上繳縣計生委,上交額為10.71萬元。剩下的96.39萬元全部由計生部門支出(如下圖,極少量支出因票據缺失暫空)。
所有支出中,勞務費42.27萬元,占總支出的近50%。據這位內部人介紹,勞務費包括鄉村兩級的分成、給公安部分的撥款、村干部的信息費、計生執法隊員工資。
第二大塊是津貼獎金16.56萬元,包括計生干部和鄉干部的津貼獎金。此外,支出項目還包括辦公費10.88萬元、招待費10.20萬元、利益導向支出8.87萬元、交通費4.397萬元(用于計生執法雇車、計生干部用車)、會議費7000元(鄉政府開“兩會”費用)。
在津貼獎金相關票據中可以看到,發放的獎金名目繁多,包括計劃生育摘帽獎(人均400元到900元)、超收獎(人均4000元)等。
報料人介紹,支出表中有一項“利益導向“,一般人看不明白,其實就是為村級計生干部買養老保險。“利益導向”是計生系統內部都比較熟悉的專有名詞,用來指代政府為推行計劃生育政策采取的獎勵扶助政策。在這一項目下,有兩筆共44843元是用來為計生干部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
在這位人士提供的其他票據中,比較顯眼的是一張總額為5490元的服裝費收據。據介紹,這是給該鄉人武干部購買統一服裝的費用,也從社會撫養費中出。
這張收據是2012年底的。報料人介紹,多年來該鄉鎮的社會撫養費征管沒有專人負責資金收支管理,可以說是一本糊涂賬。而且其征收標準也很混亂,僅2014年一年間,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就連調兩次,從1.2萬元調整到1.4萬元,又調到1.6萬元。
對于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該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同時規定,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這種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主要目的就是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減少對社會撫養費的違法使用。
但在社會撫養費的實際管理中,社會撫養費像一塊香噴噴的唐-僧肉擺在那里,盡管規定很明確,基層部門很難不動心。心動之后,手動起來就似乎“順理成章”了。
審計報告顯露的冰山一角
第一財經在調研中發現,類似該鄉的社會撫養費收支混亂情況并不是個例。東部省份某鄉鎮的一位部門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計劃生育工作不好干誰都知道,可大家也清楚,這個部門同樣油水最大。
他舉了一個例子。年底鄉鎮領導要去市里走動走動,往往會帶著計生辦主任,吃飯、購物甚至送禮等花銷統統由計生辦主任包辦。
2013年9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全國9省45個縣社會撫養費審計報告,則暴露了社會撫養費管理中更多外人不知道的秘密。
審計報告顯示,從2009年到2012年間,這45縣向征收單位和計生部門違規撥付的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約達16.27億元,占總征收額的約60%。同時,45縣未按規定上繳國庫的社會撫養費金額,不少于31941.65萬元。
什么情況下需交社會撫養費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級機關制定。
不符合上述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同時,依據河北省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
因計生人口問題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規定,所以要結合各省的規定來靈活辦理,應隨政策靈活來交納等,具體各地執行不同政策情況,需考慮實際征收標準等。如果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另行處理。
近期,國家二胎政策的放開,但并不等于全面放開生育政策,對于計生問題,落實計劃生育需要各省進一步實施修改相關的條例規定才行,必估也會有一個時間過程,依法生育才是符合規定的,違反生育政策是要交納社會撫養費的,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罰款,生育需要依法,切莫照搬死套,以防止違法生育被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