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如何認定

導讀:
事實收養如何認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收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解除1、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那么事實收養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收養如何認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收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解除1、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關于事實收養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收養如何認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收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
解除事實收養關系的條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5、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五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1、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系。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2、《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說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看是否達到了《收養法》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如果達到了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系。
3、《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事實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