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于債權債務的問題怎么處理

導讀:
夫妻雙方確已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都不受到損失,離婚后所面臨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應該及時地協議好。關于離婚協議約定債務負擔 離婚后仍需共同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確已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都不受到損失,離婚后所面臨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應該及時地協議好。關于離婚協議約定債務負擔 離婚后仍需共同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關于債權債務的問題怎么處理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分兩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還款。2007年12月兩被告在達成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債務全部歸被告姚某承擔,被告周某一概不承擔債務責任。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王某于2008年7月10日一紙訴狀將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及利息。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債務由被告姚某承擔,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該約定不能對抗原告,而只能在兩被告之間產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給付義務,可依協議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償。由此判決周某與其前夫對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負連帶償還責任。
[評析]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程序簡便、成本低,能有效減少離婚后可能發生的糾紛。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選擇協議離婚,并就債務負擔做出約定。那么,該約定效力如何?能否對王某形成約束?試析如下:
1、協議對周某與姚某的效力。協議離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雙方能夠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合意。周某與姚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協議的訂立系循于雙方真實意思,其間并無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節,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周某與姚某應當遵守。
2、該協議不能約束王某。姚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元,該款在性質上為夫妻共同債務,周某和姚某對此均負連帶清償責任。且王某對協議一事并不知情,債務由姚某負擔的內容更未征得王某同意。因此,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負擔對王某沒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王某的債權請求權。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與姚某對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負連帶償還責任,同時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給付義務,可依協議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償”,不僅考慮了協議相對方周某的權益,更考慮了協議外第三人王某的正當訴求,恰當地平衡了兩種利益的沖突。(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