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豈能對抗法定撫養義務

導讀:
但朱某總以離婚時已和婷婷的父親陳某講好不負擔婷婷的撫養為由予以拒絕。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朱某以有離婚協議為由逃避對婷婷的撫養是不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就本案來看,婷婷的母親朱某雖早已和婷婷父親陳某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其仍然對婷婷的撫養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這是非常明確的。也就是說,朱某與陳某的離婚協議并不能對抗朱某對婷婷的法定撫養義務。那么離婚協議豈能對抗法定撫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朱某總以離婚時已和婷婷的父親陳某講好不負擔婷婷的撫養為由予以拒絕。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朱某以有離婚協議為由逃避對婷婷的撫養是不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就本案來看,婷婷的母親朱某雖早已和婷婷父親陳某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其仍然對婷婷的撫養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這是非常明確的。也就是說,朱某與陳某的離婚協議并不能對抗朱某對婷婷的法定撫養義務。關于離婚協議豈能對抗法定撫養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婷婷3歲時,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由于婷婷母親朱某起初堅決不同意離婚,在婷婷父親陳某答應獨自撫養婷婷長大成人、不要朱某負擔婷婷的撫養費用,并將該內容寫入協議后,婷婷的母親朱某才勉強同意離婚。離婚后,朱某即改嫁他人,婷婷則隨父親生活。2000年3月,在婷婷5歲時,婷婷的父親陳某在一次突如其來的車禍中不幸死亡,婷婷只得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可是近兩年來,爺爺奶奶因年邁體弱,再也無力撫養婷婷,為此,他們也多次找過婷婷的母親朱某,要她擔負起撫養婷婷的責任來。但朱某總以離婚時已和婷婷的父親陳某講好不負擔婷婷的撫養為由予以拒絕。
在律師的指點下,萬般無奈的婷婷只得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朱某以有離婚協議為由逃避對婷婷的撫養是不對的。因此,根據婷婷的實際生活需要,結合朱某的經濟負擔能力,遂判決朱某每月給付婷婷撫養費350元。
評點:
法院以一紙判決依法維護了婷婷的合法權益,從此,婷婷的衣食又有著落了。法院根據婷婷的實際需要,作出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就本案來看,婷婷的母親朱某雖早已和婷婷父親陳某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其仍然對婷婷的撫養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這是非常明確的。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婷婷父親多年前已死亡,爺爺奶奶又喪失了撫養能力,婷婷的生活已經到了一個山窮水盡的地步,婷婷要求其母親朱某承擔起對她的撫養義務已成為非常之必要。朱某雖和婷婷的父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負擔婷婷的撫養,但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并不妨礙作為女兒的婷婷在必要時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母親朱某提出超過離婚協議中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朱某與陳某的離婚協議并不能對抗朱某對婷婷的法定撫養義務。故在母親不愿親自撫養自己的情況下,婷婷當然有權要求其母朱某給付必要的撫養費。
作者:興國法院謝兼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