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的界定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如何界定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受害人的死亡或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養關系面臨終結,使被扶養人的生活受到了影響。那么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的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如何界定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受害人的死亡或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養關系面臨終結,使被扶養人的生活受到了影響。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的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如何界定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從法律關系上看,被扶養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剝奪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死者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的扶養權喪失,從而間接的造成對被扶養人權利的侵害。正是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損失,進而影響到了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或者預期收入。所以,被扶養人是侵害行為的間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規定享有對侵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被扶養養人之間因受害人生命權喪失或勞動能力喪失而形成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賠償的內容就是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二、成年近親屬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條件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扶養人有兩種:一種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另一種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而成年近親屬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喪失勞動能力;二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由于該法條沒有制定出一個可操作性的規定,究竟什么屬喪失勞動能力,什么屬無生活來源,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受害人的成年近親屬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算是喪失勞動能力,如無固定的收入則為無其他生活來源,可以定為成年被扶養對象。對于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的成年男性近親屬和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成年女性近親屬要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就必須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和被扶養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政府等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受害人的死亡或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養關系面臨終結,使被扶養人的生活受到了影響。在界定是否需要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過程中,以年齡作為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先決條件,既違背侵權賠償損失填平原則,又違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一定會因年齡增大而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雖然此種情形屬于期待利益的范疇,但這種期待利益是必然要發生的。其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在現實生活中是相互交織、同時發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時,主要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父母年老體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則主要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的這段時間,這種撫養和贍養是一個彼此存在、此消彼長、相互轉換的過程,單就贍養而言,它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不可能制定一個標準來劃分需不需要贍養。人為地以某個年齡來確定父母需要贍養,既不科學也不具有合理性。試想,對于身體健康狀況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齡(60歲)來確定需要子女贍養,當他59歲時其子女因侵權行為遭受人身傷害,法院就判決不支持扶養費的請求,不論是從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讓人難以接受的。第三,被扶養人成立的基本條件,是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存在親權或親屬權這種基本身份權,并且存在撫養、扶養、贍養權利義務關系的派生身份權。第四,從合法性的角度考慮,對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通說是損失填平原則。
三、賠償標準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