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分鐘的生命 有無民事主體資格?

導讀:
一審觀點嬰兒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梁女士懷孕期間,一直都在云南省婦幼保健院進行各項檢查。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原告梁女士于2005年3月28日零點20分產下一個活男嬰,梁女士之子既然是分娩脫離母體后仍然存活的男嬰,就應該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由于婦幼保健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失和違規行為,因此,婦幼保健院侵害了梁女士及其丈夫的民事權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審觀點屬于醫療事故判賠五萬余元“事實是梁女士之子生產后就沒有呼吸,搶救20分鐘后仍無呼吸、無心跳,與家屬交代病情后,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因此不應認定其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那么幾分鐘的生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觀點嬰兒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梁女士懷孕期間,一直都在云南省婦幼保健院進行各項檢查。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原告梁女士于2005年3月28日零點20分產下一個活男嬰,梁女士之子既然是分娩脫離母體后仍然存活的男嬰,就應該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由于婦幼保健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失和違規行為,因此,婦幼保健院侵害了梁女士及其丈夫的民事權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審觀點屬于醫療事故判賠五萬余元“事實是梁女士之子生產后就沒有呼吸,搶救20分鐘后仍無呼吸、無心跳,與家屬交代病情后,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因此不應認定其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關于幾分鐘的生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觀點嬰兒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梁女士懷孕期間,一直都在云南省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婦幼保健院)進行各項檢查。2005年3月25日,正處于預產期的梁女士來到婦幼保健院,提出住院待產,但醫院告知無需住院。2005年3月26日,梁女士有大量羊水流出,當晚就住進了婦幼保健院。次日,喜訊傳來,一個男嬰呱呱墜地。但一個噩耗也伴隨而來,因搶救無效,男嬰當日死亡。2005年5月,梁女士和婦幼保健院共同委托昆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梁女士不服該鑒定,提出再次鑒定申請。2005年9月,云南省醫學會作出與昆明醫學會同樣結論,并提出分析意見:婦幼保健院在為梁女士提供醫療服務時,存在過失,婦幼保健院對梁女士的胎兒宮內窘迫及新生兒窒息處理不力,是導致新生兒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和醫院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梁女士和丈夫選擇了法律途徑,請求五華法院判令婦幼保健院賠償各項費用近20萬元。五華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原告梁女士于2005年3月28日零點20分產下一個活男嬰,梁女士之子既然是分娩脫離母體后仍然存活的男嬰,就應該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由于婦幼保健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失和違規行為,因此,婦幼保健院侵害了梁女士及其丈夫的民事權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相關規定,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婦幼保健院一次性賠償梁女士199080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1774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等。二審觀點屬于醫療事故判賠五萬余元“事實是梁女士之子生產后就沒有呼吸,搶救20分鐘后仍無呼吸、無心跳,與家屬交代病情后,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因此不應認定其享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婦幼保健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昆明中院認為,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凡屬構成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一律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而本案經過省、市二級醫學會的鑒定,均認定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本案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被上訴人梁女士的上述主張,是以《司法鑒定書》為依據,但是,該鑒定書僅對新生兒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卻未明確婦幼保健院存在過錯,未明確新生兒死亡的因果關系。由此,本案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也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7年3月,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婦幼保健院賠償梁女士53643元;駁回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省高院決定親自提審代理此案的**天外天律師事務所的杜*秋律師認為:“本案從表面上看,只是梁女士到婦幼保健院生產,所產男嬰死亡這一簡單的醫療事實。但該事實背后卻隱藏著兩層法律關系,一層是梁女士與婦幼保健院之間的醫療事故關系,一層是梁女士之子作為獨立民事主體,與婦幼保健院之間的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婦幼保健院混淆了這兩個法律關系。”于是,從2007年4月起,他一直為梁女士申訴,先后找到五華區檢察院、昆明市檢察院、昆明市中院。終于,一份來自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給了他一線希望。省高院認為,二審法院對梁女士及其丈夫申請的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有悖《民法典》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相關規定。僅有一分鐘的生命也該受到法律尊重杜*秋認為,根據《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胎兒死亡事件如何認定的批復》,這一活男嬰與未分娩胎兒有明顯區別。胎兒胎死腹中,鑒定只需針對母親,而胎兒存活,就需要針對新生兒的獨立鑒定。二審中,婦幼保健院舉證的醫學會鑒定,針對的只是梁女士而非梁女士之子男嬰本人,因而不能把對梁女士的醫療事故鑒定與對梁女士之子的鑒定混為一談,本案中,兩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所依據的法規是關于“胎兒”的規定,而本案中的男嬰身份是“嬰兒”,一個是在腹中未出生的不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一個是脫離母體現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醫學會依據的法規明顯錯誤。“本案中,具體的判決金額,不是最重要的。而是適用法律的問題,新生兒從降生的那一刻起,就應該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本案的意義在于,社會對僅有一分鐘的短暫生命,其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該受到法律尊重的問題。”杜*秋說,本案中,省、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都是針對梁女士,對于梁女士之子的鑒定卻沒有。如果沒有醫療事故鑒定,有其他證據表明醫方有過錯的,那么就適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糾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