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

導讀:
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一、案情簡介:夫妻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丈夫按期支付撫養費趙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1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李-小隨女方趙某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撫養費8000元至李-小18周歲止。協議簽訂后,李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2017年6月1日,原告李-小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撫養費8000元。那么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一、案情簡介:夫妻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丈夫按期支付撫養費趙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1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李-小隨女方趙某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撫養費8000元至李-小18周歲止。協議簽訂后,李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2017年6月1日,原告李-小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撫養費8000元。關于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還要出撫養費嗎
一、案情簡介:夫妻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丈夫按期支付撫養費
趙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1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李-小隨女方趙某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撫養費8000元至李-小18周歲止。協議簽訂后,李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2017年6月1日,原告李-小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撫養費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小于2012年6月出生,李某在婚后一年發現無法生育,長期經治療未痊愈,對于李-小非其親生是知情的。李某辯稱,李-小非其親生子女,其沒有義務支付撫養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判決:李某需按協議約定支付李-小的撫養費
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李某需按協議約定支付李-小的撫養費
三、律師說法: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履約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
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并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后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本案中,李-小于2012年6月出生,我國《收養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李-小非李某親生子女,雙方雖已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雙方之間法律關系不應適用婚姻法中關于收養法律關系的規定,李-小無權以自己名義向被告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