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變了

導讀:
2011年底,馬某與妻子肖某離婚時商定:女兒文-文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負擔撫育費300元。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馬某要求增加撫育費,后者均以早有約定為由拒絕。肖某遂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梢?,“早有約定”不能成為逃避義務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對方的經濟狀況,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撫養費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變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底,馬某與妻子肖某離婚時商定:女兒文-文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負擔撫育費300元。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馬某要求增加撫育費,后者均以早有約定為由拒絕。肖某遂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見,“早有約定”不能成為逃避義務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對方的經濟狀況,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是合理合法的。關于撫養費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變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底,馬某與妻子肖某離婚時商定:女兒文-文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負擔撫育費300元。近幾年,隨著女兒生活、學習費用的劇增,母女倆的生活越來越困難。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馬某要求增加撫育費,后者均以早有約定為由拒絕。肖某遂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撫養費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變呢?回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笨梢?,“早有約定”不能成為逃避義務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對方的經濟狀況,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