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

導讀: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提供這些證明是為了讓法官在日后開庭審理時了解雙方經濟狀況,便于法官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對方應負擔的撫養費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那么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提供這些證明是為了讓法官在日后開庭審理時了解雙方經濟狀況,便于法官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對方應負擔的撫養費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關于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
因受到欺騙約定撫養費過低的,所簽訂的協議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撫養方可以依據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增加撫養費需要什么證據
1、與被撫養子女存在直接撫養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等;
2、自己及對方的收入證明。提供這些證明是為了讓法官在日后開庭審理時了解雙方經濟狀況,便于法官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對方應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如果自己有固定收入,需要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沒有固定收入,可以到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收入狀況的證明。
3、被撫養子女的日常實際生活開銷。主要包括:離婚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的發票。如果有些開銷無法取得發票,就要想辦法證明子女還有其它健康成長所必需的開銷(許學校或者輔導機構開的證明,這個必須真實),并取得相關證明。
三、撫養費的內容及給付的方式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