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

導讀: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于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哪些人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少保護自己權利的能力,其權利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設立監護制度對其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由于他們不可能完全承擔民事責任,需要監護人為其承擔民事責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