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父母外 哪些人有監護資格

導讀: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除父母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于除父母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權變更的后法律效果
監護制度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關于監護的性質在我國民法上長期存在不同的認識,學說主要有三類,一是權利說,認為監護是一種權利,屬于身份權;二是認為監護是一項義務,監護對監護人而言是負擔,而不是利益;三是認為監護是一種職責,認為監護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擔責任。
三種學說都有自己的理論根據,因為我國法律對監護的規定既有體現權利的,比如,對于監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可以剝奪其監護人的資格;又有體現義務的,如對于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全文閱讀】
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本文介紹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提供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相關規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