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監護人如何變更

導讀: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那么老人監護人如何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關于老人監護人如何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人監護人如何變更
根據發了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老人可自主選擇監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確定的監護人就立即履行監護職責。
現行法律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而對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點,而《民法典》相關條款彌補了這一空白。
除了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外,民法總則還通過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來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比如,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民法典》也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若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是民法總則很大的一個亮點,適應了中國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于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