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怎樣變更監護人(變更監護人的情形和怎樣變更)

導讀:
④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監護人資格被依法撤銷。②協議變更監護人的,由監護人之間簽訂監護協議書,變更監護人。③對確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系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絕對終止。
一、變更監護人的情形和怎樣變更
1、變更監護人的情形和變更的程序如下:
(1)變更監護人的情形: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
②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
③就監護人確認有爭議,申請指定監護人。
④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監護人資格被依法撤銷。
(2)變更監護的方式如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②協議變更監護人的,由監護人之間簽訂監護協議書,變更監護人。
③對確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④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的,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二、監護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一)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系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絕對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4、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變更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就監護人確認有爭議,申請指定監護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