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具體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導讀: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一、監護人具體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1、監護人變更的情況是: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終止的情況是: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在什么情況下能變更
1、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