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定監護人

導讀:
民法通則的規定賦予了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助理員曹*東的協調下,居委會指定高某作為習某的監護人,由銀行將習某的存款劃入醫院,解決了習某的醫藥費問題。居委會指定其母做監護人,并通過法院變更了監護關系,使孩子的母親切實負起責任來。其它姐妹認為王-巍擅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王-巍的監護人資格。綜上所述,指定監護人是由沒有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人的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指定。那么如何指定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的規定賦予了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助理員曹*東的協調下,居委會指定高某作為習某的監護人,由銀行將習某的存款劃入醫院,解決了習某的醫藥費問題。居委會指定其母做監護人,并通過法院變更了監護關系,使孩子的母親切實負起責任來。其它姐妹認為王-巍擅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王-巍的監護人資格。綜上所述,指定監護人是由沒有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人的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指定。關于如何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第16、17條分別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通則的規定賦予了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在需要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問題上石門二路司法所處理過以下幾種情況:
1、被監護人系突然失去行為能力。奉賢居委的習某與高某戀愛六年,習某父母雙亡又無兄弟姐妹,今年突發腦溢血昏迷至今,習的醫藥費六萬余元都是由高某墊付。習在銀行有十余萬存款,但必須有監護人后才能從銀行劃出。在司法助理員曹*東的協調下,居委會指定高某作為習某的監護人,由銀行將習某的存款劃入醫院,解決了習某的醫藥費問題。
2、孤兒或父母離異對監護產生突發變更的。華沁居委的6歲小孩父母離異,隨父生活。父因吸毒被送進戒毒所,小孩無人照料。居委會要求其母照料,但其母再嫁后不愿與小孩共同生活。居委會指定其母做監護人,并通過法院變更了監護關系,使孩子的母親切實負起責任來。
3、指定監護后其它人員提出監護不當的處置。新德居委王-嶺(精神病人)父母已故,其妹王-巍在河北工作,愿作其監護人。在居委會的協調下指定其妹作為監護人。恰*嶺的房屋動遷,其妹用其動遷款到河北買了房將王-嶺接到河北。其它姐妹認為王-巍擅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王-巍的監護人資格。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巍作為監護人合法,其在河北工作將房買在河北合理,但應將王*加在產權人上。
指定監護在調解工作中是一個重要環節,居委會不行使指定或行使不當都會使調解工作陷入困境。曹*東同志在多年調解的基礎上摸索出這樣幾條經驗:(1)對突發失去行為能力的,如疾病、外傷所致,不需要鑒定,聽取主治醫師的結論即可指定;一旦被監護人恢復行為能力即終止監護關系。(2)指定監護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在協商不成的前提下由居委會召開委員會議決定。(3)與被監護人的工作單位先期協商,因單位也可作為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