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并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事關當事人的權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辦案人員需慎重對待。那么可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并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事關當事人的權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辦案人員需慎重對待。關于可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權利。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主要是指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直接撫養方作為義務主體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的義務。
同時,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權利人范圍相對較寬,一旦出現因探望而導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有更多適格的主體向法院尋求救濟,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二、可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情形
婚姻法將中止探望勸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
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并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