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探望權的處理

導讀: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一、協議優先原則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并作出判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那么離婚案件中探望權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一、協議優先原則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并作出判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關于離婚案件中探望權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
一、協議優先原則
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并作出判決。如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探望時間的確定方面,探望的時間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當以每月探望兩次,每次為一天為原則,而且應當確定在周休日或節假日比較妥當,并允許當事人協商調節;在探望方式的確定方面,應當由探望權人到對方家接送比較妥當。
二、協議探望是提起探望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于新婚姻法實施之前的探望權的實施,雙方既可以通過協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當事人首先必須先行協議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沒有事先協議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雙方協議不成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行使探望權的保證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當事人在行使探望權遭到拒絕時,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法院對協助一方未盡協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可對其采取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可以對其罰款、拘留。以確保當事人探望權的真正實現。
四、中止行使探望權的行使
實踐中可能存在有兩種情況:
1、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條規定,是對探望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不得違反判決的規定的行為,也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證。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相關內容——探望權的內容:
1、探視的時間
時間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決定了。
2、探視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視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時間短,方式靈活;逗留式探視,一般時間較長,可在約定或判令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視子女。
探視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是為了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盡量彌補因為父母離婚而缺失的“父愛”或者“母愛”。
3、探視權的中止
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并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