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誰擁有探望權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并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那么離婚后誰擁有探望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并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關于離婚后誰擁有探望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誰擁有探望權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或全面交往權,主要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及交往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此規定,我國探望權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從對子女撫養層面而言,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即監護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婚姻關系消滅一般導致共同生活基礎消失,非直接撫養方行使親權客觀上將受到一定限制(時間、空間限制等等)。作為補償,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之探望權。直接撫養權一旦確定,探望權即告生成(能否圓滿行使則另當別論),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自動取得探望權。并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可見,探望權之權利主體系非直接撫養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撫養方則為探望權之義務主體,應協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
值得說明的是,此處所謂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以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之繼父母繼子女。
探望權乃親權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參酢我國國情,我們以為,應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情感需要給予應有考慮。其一,我國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其二,現行婚姻法規定了祖孫之間一定條件下之撫養、贍養義務,繼承法亦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系第二順序繼承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但若他們相互間連接觸、交流機會都沒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難謂有所保證。
二、離婚后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
根據探望權之立法旨趣,法院賦予離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權,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親子關系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惟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權之行使應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而非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未成年子女自應有權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